電網建設桿塔用地現狀面臨新的矛盾
目前,桿塔用地在實務中絕大多數不征收土地,這種做法可以簡化程序、節省成本,有利于電網建設的順利進行,也很少發生電網企業因沒有取得桿塔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導致的糾紛。
電網企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、又未與相關權利人鑒定租賃合同或簽署地役權協議的情況下,卻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設永久性的桿塔,并在該地永久性的桿塔,并對該地永久占用、使用,這種用地方式在物權法條件下是存在隱患的。因為,雖然電網企業在建設塔基時證得了土地權利人的同意,并給予了補償,但電網企業終究沒有取得合法名分。如果認為給予補償就是設定了地役權,但實務中并沒有明確按照物權法的要求來設定,而只是按照電力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操作。如果認為是租賃行為,按照合同法的規定,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,而電網企業卻是取得了永久使用權。電網企業前的這種做法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顯而易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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